经理把我介绍2个外国人(经理把我介绍2个外国人故事)
一、企业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所需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章程、合同的复印件;
2、聘用外国人书面申请报告(主送机关北京市劳动局);
3、企业聘用外国人的聘用意向或协议;
4、外国人的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学习、专业技能资格证书等的复议件);
5、外国人的健康状况证明;
6、本市暂缺适当人选证明;
7、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在行业主管意见处盖章)一份,二寸照片一张。
二、企业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所需材料
1、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2、体检证明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劳动合同副本;
4、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5、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一份(在聘用单位全称处盖章)一份,二寸照片两张。
三、外国代表办理就业证所需材料
1、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2、中方主管部门批准证书(机构、代表的批件)复印件;
3、外国人的个人简历;
4、外国人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5、体检证明复印件;
6、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一份、二寸照片两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二百五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第二百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百六十三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第二百六十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第二百七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第二百七十七条: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第二百八十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通过美国驻华大使馆下发立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