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慢褪去最后一道防线(冲破那层薄膜的阻碍)
平等是相对什么的平等?
相对公法而言,公法是指调整相互有隶属关系的主体之间的法律,比如税务局与纳税人,城管与小商贩;他们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
相对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等级制而言。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存在着明显的等级制度,奴隶与自由民、平民与贵族之间存在着完全不对等的权利与义务。
相对身份特权而言。有些人因身份而享有特权。比如早期的嫡长子制,只有嫡长子才有权利继承爵位、财产,并成为一家之主;女子没有继承权,没有选举与被选举权等,民族、性别、家庭背景、宗教信仰等身份都可以成为产生不平等的理由。
相对于所有制不同而言。不可否认的是,国有企业比民营企业更容易获得政府的支持,也更容易获得特权。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之初,由于计划经济的惯性,国有企业影响着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他们在与民营企业的交易中往往处于优势地位。
平等又该是怎样的平等?
在民法的世界里,所有人都褪去身份、性别、年龄、民族等外衣,只剩下一个抽象的“法律人格”,所有的“法律人格”都是平等的。因此,民法世界与现实世界是不同的,现实世界中的造成不平等的财富、权力、智力等因素并不存在于民法的世界之中。只有平等主体之间自愿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才被民法世界所接纳、承认和保护。
形式上的平等表现为平等主体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同等情况同等对待。这是对于平等最基础的要求,也是确保实现平等最重要的一道防线。它的要求最为简洁明确,“一刀切”的粗暴方式固然会产生许多偏颇和不合理的现象,可也制止了更多的暗箱操作与肆意而为。
实质上的平等:实质上的平等也叫“条件的平等”,是指为了矫正一味地僵化的保障形式上的平等而造成的事实上的不平等,比如工作中将怀孕的妇女与正常的男性等同视之,选举或表决时忽略少数族群或群体人数少的事实而按照票数计算结果。实质的平等就是要“差别对待”。
实质平等是对形式平等的补充,只有形式平等造成畸形的“平等”时,实质平等才会出现。同时,实质平等又是形式平等的深化、它们都是对“法律人格绝对平等”的实践。实质平等看似突破了形式平等,内在的逻辑却是出于维护形式平等的目的。对弱者的倾斜看似损害了强者的利益,但是却可以维护整体秩序的安定,从而使强者也获益,形式上的平等得以继续下去。
如向经济条件好的人收取较高的税金,对没有收入或者收入较低的人发放补贴,看似是损害强者、保护弱者,实质上却用这种方式安抚了没有收入的人,使他们不至于制造动乱,使大多数人得以正常的工作生活。否则,真如历史上反复上演的无产者暴动,血腥革命的话,必然是两败俱伤。
没有形式化的平等,实质平等就是无源之水,没有实质平等,形式平等也就只会变成一个“符号”而已。